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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蒋某,这都敢造假?抓!

时间: 2024-08-27 点击数:

日前的一天上午,丹徒区高资街道某干部报警称,有人私刻高资街道办事处和正东村委会的公章,请民警破案查处。接到报警后,高资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报警人称“丹徒经济开发区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说:一村民提交的住房证明材料上面的公章疑似是假的,要求我核对,经过我比对,发现证明材料上的公章确实是假的,便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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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前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询问开发区工作人员以及查阅已办理的相关业务资料发现,7月18日,蒋某(化名)到开发区办理光伏业务,该证明上的盖章日期是7月1日,而7月1日高资街道办事处并没有办理光伏的盖章记录,民警初步判断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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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因客观原因导致蒋某的生意不好做,已拖欠工人的工资及保险一年多了,机缘巧合得知装光伏不仅有补贴,出租屋顶也有钱拿,于是蒋某与其舅舅吴某(化名)就心动了,但因生态农业园是其舅舅吴某的,其舅舅银行有债务纠纷,导致不能以其舅舅吴某的名义装光伏,便委托蒋某,以他的名义装光伏。蒋某心想有好处便答应了,后光伏公司业务员告知蒋某,需要村民提供房产证明如无法提供房产证明的则需要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蒋某自知政府肯定不会盖这个章,便动起了伪造政府公章的歪心思。

今年6月下旬,蒋某先后联系网络上的不法商家花费60元伪造了两枚印章,7月1日拿到章后,使用伪造的印章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产权证明,蒋某做梦也没想到伪造的“产权证明”还没提交审批就被警方抓获。

目前,蒋某因伪造印章已被丹徒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标志性符号,代表国家机关的权威,不可随意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都属违法犯罪,不要为了个人利益以身试法,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